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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园区租金补贴项目

发布时间:2015-07-06 16:25:41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2013〕99号),我委决定组织实施2015年度市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专项资金第二批扶持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单位须登录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系统(http://www.szjmxxw.gov.cn),在线填报有关扶持计划资助申请书。
        二、项目具体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受理时间和咨询电话详见有关扶持计划申请指南(附件)。
        三、我委从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为申请单位代理我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申报事宜。请项目申报单位自主申报。我委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委和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我委举报。
        特此通知

一、支持内容

引导产业积极向原特区外布局拓展,推动原特区外产业转型升级,对入驻原特区外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园区的企业给予租金补贴。

二、支持数量和资助方式

支持数量:有数量限制,受市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财政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对申请单位按照实际租用面积,给予1000平方米以内租金费用30%,最高每平方米每月15元的租金补贴,每个企业最长资助三年。本次资助范围分以下情况:

(一)已申请上一批(已于2013年11月组织申报,补贴期限为2012年1月至2013年6月)租金补贴的企业,本次可申请2013年7月至2014年12月期间的租金补贴。

(二)除第(一)项所列企业外,其他企业本次可申请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期间的租金补贴(实际支付租金少于6个月的,本次不安排申报,待下一批申报)。

支持方式:无偿资助、自愿申报、现场考察、专项审计、审批机关审定。

三、申报条件

(一)入驻园区位于我市原特区外范围,园区符合辖区产业发展规划布局,需获得所在辖区经贸部门的认可备案(符合条件的相关园区名单附后)。

(二)申请单位应是在我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守法经营,纳税信用、财务状况良好,近两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申请单位主营业务为软件开发或集成电路设计,已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登记证明。

(四)申请单位需与园区管理服务单位签订符合相关规定的场所租赁合同,并履行相关的租赁备案登记手续。

四、申请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经贸信息委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网址:http://zj.szjmxxw.gov.cn/sfwweb/),在线填报《深圳市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财政资金企业入驻原特区外园区租金补贴项目资助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申请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和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税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四)申请单位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五)申请单位取得的有代表性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登记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六)申请单位与园区管理机构(或业主)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以及相应的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七)申请单位支付租金的发票等相关付款凭证复印件(提供补贴期间相应的租金发票并按时间顺序依次排列,在发票空白处用铅笔注明发票所对应的年月)。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